第六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