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时间:2022-02-21 11:15:31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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