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时间:2022-02-21 11:24:50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理事会议事规则》《闽商行为规范》《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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